关于印发《支持高校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策汇编 (7558) 发布于:2021-03-01 更新于:2024-03-27
项目申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局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合人社秘〔2021〕24号


关于印发《支持高校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的 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财*局、经信局: 为贯彻*总*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突出做好高 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就业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吸引更多高校毕 业生来肥就业创业,根据合肥市人民*办公室《关于支持高校 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的意见》(合*办〔2020〕 20 号),制定本实 施细则。

一、支持企业用工

(一)一次性面试补贴

1.补贴对象

来肥参加就业面试的非市域范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 港澳台地区高校)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申请人面试单位为在 我市范围内注册的依法办理职工社保参保登记手续的各类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请人来肥发生真实有效的面试行 为时,在我市社保系统中应显示为初次未就业状态。申请人应在 来肥面试行为结束后,在毕业年度内申请面试补贴。

2.补贴标准

省内高校毕业生按照 500 元/人,省外高校(含海外、港澳台 地区高校)毕业生按 1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市级和 县(市)、区(开发区)配套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3.申请流程

面试补贴由面试单位代为申报。面试单位登录安徽*务服务 网合肥分厅或“皖事通”平台“高校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专区 “一次性面试补贴”模块,按照提示上传申请材料。面试单位注 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补 贴资金拨付至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材料:

(1)一次性面试补贴资金申请表

(2)外地高校毕业生来肥面试证明

(3)委托招聘确认函

(4)劳务派遣协议

经面试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章的面试证明方 可有效,面试证明内容不允许擅自修改。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并取 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公司为特定用工单位进行的 委托面试,申请人除提供有效面试证明外,还需同时上传委托双 方单位盖章的委托招聘确认函,仅上传面试证明的按不通过处 理。取得劳务派遣行*许可的劳务派遣公司为特定用工单位进行 的招聘面试,申请人除提供有效面试证明外,还需同时上传劳务 派遣双方单位盖章的劳务派遣协议,仅上传面试证明的按不通过 处理。

(二)个人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与我市重点企业签订 12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 保险费 12个月以上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

毕业生 3 年内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资 金从市级和县(市)、区(开发区)配套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3.申请流程

重点企业登录安徽*务服务网合肥分厅或“皖事通”平台“高 校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专区“高校毕业生个人社保补贴”模块, 为稳定就业 12 个月以上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学生 代为申报。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拨 付,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毕业生个人账户。

二、拓宽就业渠道

(一)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与毕业年度和离校 2 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 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 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补贴资 金从各级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3.申请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安 徽*务服务网合肥分厅或“皖事通”平台“高校毕业生来肥就业 创业”专区“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模块申请,企业注册地县(市)、 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 业银行账户。

(二)一次性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与小微企业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

每人 3000 元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专 项资金列支。

3.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安徽*务服务网合肥分厅及“皖事 通”平台“高校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专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 就业补贴”模块申请,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 部门审核后拨付。

三、加强安居保障

高校毕业生符合我市重点产业人才安居*策、新落户人才住 房补贴和人才公寓等*策,请登录皖事通“重点产业企业人才安 居”(网址:http://112.30.184.211:8088/talent)申请。

四、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补助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

1.补贴对象 为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服务, 帮助其到重点企业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 与企业签订不少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并缴纳至少3个月的社会保 险费。

2.补贴标准 按照“双一流”建设高校、其他本科院校、专科院校(技工 院校)毕业生每人1000元、8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 贴资金从市级和县(市)、区(开发区)配套就业补助专项资金 列支。

3.申请流程 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登录安徽*务服务网合肥分厅及“皖事 通”平台“高校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专区“人力资源机构服务 补助”模块,按季向重点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补助资金。重 点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 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机构银行账户。

(二)线上招聘会补贴

1.补贴对象

为应届高校毕业生举办线上专场招聘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

组织20家以上单位500个以上岗位、50家以上用人单位1000 个以上岗位,分别按照每场 1000元、2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从市级和县(市)、区(开发区)配套就业补助专项资 金列支。

3.申请流程

举办线上招聘会前,应提前 1 个月向注册地县(市)、区(开 发区)人社部门申请备案。招聘活动结束后,经营性人力资源机 构登录安徽*务服务网合肥分厅及“皖事通”平台“高校毕业生 来肥就业创业”专区“线上招聘会补贴”模块,按季向注册地县 (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县(市)、区(开发区)审 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机构银行账户。

五、加大创业扶持

(一)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最高额度提高到 50 万元, 具体操作按照市人社局、市财*局《合肥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 资金管理办法》(合人社秘〔2020〕22号)执行。

(二)初始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 班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正常运营 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 以上。

2.补贴标准

按规定给予 1 万元初始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市级和县(市)、 区(开发区)配套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3.申请流程 补贴对象在安徽*务服务网合肥分厅及“皖事通”平台“高 校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专区“初始创业补贴”模块申请,创业 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拨付。

六、专项技能“双千培养”工程

补贴对象 为我市重点产业企业高校毕业生组织专项技能培训的培训 机构、社会组织等。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合肥*务服务 网”高校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专区“高校毕业生双千培养工程” 模块网上报名。

补贴标准 按每人不超过 1 万元标准给予培训经费补助。补贴资金从市 级和县(市)、区(开发区)配套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申请流程

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在我市重点产业 企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组织专项技能培训,经绩效评估合格 后拨付补贴资金。

七、扩大见习规模

(一)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 毕业前6个月且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学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费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 中财*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财*分别按照人 均 100 元(一次性)、200 元标准(一次性)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和见习指导费给予见习基地补贴。对见习期内(须 见习满 3 个月),提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财 *给予剩余期限(原则不超过3个月)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 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人员签订 12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 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人数 50%以上的见习基地,根据 吸纳见习人数,财*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见习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参公单位)见习人员 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财*按照人均100元标 准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以上财*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申请流程

(1)见习基地在安徽*务服务网合肥分厅及“皖事通”平 台“高校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专区“就业见习补贴”模块在线 填报并提交申请,对应的人社经办部门进行预审;

(2)预审通过的见习基地携带所需申请材料,向对应的人 社经办部门申请办理;

(3)人社经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5)审核无误,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基地在金融 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机关事业单位见习基本生活补贴直接发放 至见习人员提供的银行卡中。

(二)创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

参加创业见习的人员:创业见习人员为毕业前 6个月且尚未 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学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 业生、港澳台大学生和通过教育部相关学历学位认证机构认证且 毕业后 2 年内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创业见习基地:是指须经在本市行*区域依法成立或由* 批准设立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 地、众创空间等载体内运营的,经营时间 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 好,管理较为规范,能够提供一定技术含量岗位,员工不超过 30 人的创业企业。

2.补贴标准:参照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执行。

3.申请流程

(1) 见习基地在安徽*务服务网合肥分厅及“皖事通”平 台“高校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专区“创业见习补贴”模块在线 填报并提交申请,对应的人社经办部门进行预审;

(2) 预审通过的见习基地携带所需申请材料,向对应的人 社经办部门申请办理;

(3) 人社经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 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5) 审核无误,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基地在金融 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

八、提升服务能力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加油站”建设对象由“高校自建” 扩大为“高校自建或与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建”,具体操作按照 《合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加油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二)“合肥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由市公共就业人才中心 牵头运营维护。

九、相关解释

(一) 重点产业指《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支持重点产业 发展的若干*策(试行)》(合办〔2020〕 18号)文件中列举的产 业。重点企业指用工规模达到 300 人以上的重点产业企业和用工 规模达到500人以上的非重点产业制造业企业。

重点企业库由市人社局、市经信局每年 2 月份组织认定。

(二) 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进入就读的学校。申请人学历鉴别以中国高等 教育学生信息网 (简称“学信网” )显示的内容数据为判断依据, 凡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学历类别为普通高等教育的,属于 补贴申报范围。

(三)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内毕业的学生 (毕业年度是 指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其他*策所指高校毕业生如无特殊规定, 要求毕业2年以内。

(四)小微企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 认定,补贴资金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市人社局开发运行“高校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策申 报系统”,细则内各项*策申报待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实施。

附件:

合肥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工 作的落实与管理,规范就业创业见习行为,根据《关于印发<安 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54号)精 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见习工作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青 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 吸纳符合条件的青年和毕业生进行 3-12 个月就业创业见习,支 付见习补贴的一项制度。见习包括就业见习、创业见习和机关事 业单位(指公益一类、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 单位”)见习三类。

机关事业单位见习期限,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 求协商合理确定。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 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就业见习人员为毕业前6个月且尚未落实工作单位 的普通高校学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 16-24 岁失业青年;

创业见习人员为毕业前6个月且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 校学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港澳台大学生和 通过教育部相关学历学位认证机构认证且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 留学回国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见习人员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 生。

第四条 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扶持帮助、社会共同 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见习的主要目标是帮助青年和毕业生提升综合素 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创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第六条 每名青年和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见习。见习人员不 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见习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 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见习相关*策;

(二)制定辖区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核认定本级见习示范基地;

(四)组织开展见习监督、检查及评估。

(五)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市见习工作, 负责组织见习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九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当地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 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见习计划;

(二)组织开发见习岗位,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介和形 式向社会、青年和毕业生广泛发布;

(三)受理、初审用人单位申办见习基地资格;

(四)受理、审核见习报名申请;

(五)组织见习基地与青年和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引导符 合条件的青年和毕业生参加见习;

(六)统筹调剂辖区内见习人员资源;

(七)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八)受理、初审见习补贴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

(九)负责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见习基地认定

第十条 就业见习基地和创业见习基地认定实行审批制,机 关事业单位见习基地认定实行报备制。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的认定,应当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 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并考虑不同专业青年和毕业生的实际需求,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 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并对见习工作有积极 性;

(二)制定完备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计划和考核机制,有 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 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各类青年和毕业生的见习 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 于青年和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 低;

(四)能够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等;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 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六)就业见习基地重点吸纳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发展 潜力较好、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行业内知名度 较高的企事业单位。

创业见习基地须在本市行*区域依法成立或由*批准设 立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众 创空间等载体内运营,经营时间 2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管理 较为规范,能够提供一定技术含量岗位,员工不超过 30 人的创 业企业。

第十二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合肥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 合肥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三)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 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通过安徽* 务服务网合肥分厅及“皖事通”平台向其注册地的市、县(市)、 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提出申请,并现场提交相关资料;

(二) 资料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 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 条件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机构在 30 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 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四) 认定授牌。对经审核认定具备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同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部门审批确认,并予以授牌。见习基地 有效期 3 年。3年期满考核评估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五) 市级见习基地。对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各方面条 件较好的且每年能提供不少于 20 个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可直接 申报市级见习基地。县(市)、区(开发区)级见习基地具备市 级见习基地条件,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直接向市公共就 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推荐,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确认 后,晋升为市级见习基地。

(六)创业见习基地。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 企业申报市级创业见习基地,县(市)、区(开发区)级创业示 范园区的企业申报县、区级创业见习基地。申报创业见习基地的 企业,须经创业示范园区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管理部门认 可推荐。

第十四条 市级见习基地可参加国家级、省级示范见习基地 评选认定。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一经确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应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见习管理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的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 负责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 1周内与 见习人员签订《合肥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并将见习协 议书原件及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公共就 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备案资料作为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 的重要依据;

(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 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四) 见习基地要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具 有安全隐患的工作。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 行健康检查;

(五) 使用社保卡或银行卡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生活补 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 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解除见习协 议:

(一) 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见习的;

(二) 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 不服从基地管理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 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见习的。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应自觉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无正当 理由不允许擅自提前结束见习活动。见习人员提前3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见习基地,可以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

(二) 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 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四)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 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十九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基地 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强化对见习基地监管,防止以 见习代替正常用工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 提出考核意见,可出具合肥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证明作为推荐见 习人员市场就业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满后正式录用人员,应依法 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五章 见习补贴管理

第二十二条 见习补贴资金项目:

(一)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 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 2000 元,其中财*补贴每人每月 1400元。机关事业单位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0 元,由财*全额承担。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经济社会 发展状况,可在市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 准;见习基地也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 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费。

(二)见习指导补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认定 的见习人数,财*按照人均 2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见 习指导补贴。

(三)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补贴。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 及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保险赔付额度。根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认定的见习人数,财*按照人均 1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补贴。

(四)提前留用见习补贴。对见习期内(须见习满 3个月), 提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财*给予剩余期限 (原则不超过 3 个月)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

(五)留用见习人员奖励。见习期满后与见习人员签订 12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人 员 50%以上(因见习基地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见习留用人员除 外),见习工作规范的见习基地,根据吸纳见习就业人数,由财 *按照每人 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奖励。

(六)就业、创业见习补贴项目,包括见习人员基本生活、 见习指导、见习人员相关保险、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等 4项补贴和 留用见习人员奖励。

机关事业单位见习补贴项目,包括见习人员基本生活和见习 人员相关保险 2 项补贴。

(七)以上财*补贴资金从各级配套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 支。见习基地支出的见习补助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 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三条 见习补贴资金申请:

(一)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

见习基地在完成见习工作后,通过安徽*务服务网合肥分厅 及“皖事通”平台“高校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专区“见习补贴” 模块,按季度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申请 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

合肥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

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16-24 岁失业青年只须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发放证明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负责按月将见习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见习人员提供的 社保卡或银行卡中。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青年见习人员补贴申请表。

(二)见习指导补贴

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配备见习带教老师的见习基地,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申请见习指导补贴。申请见习指导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合肥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指导补贴申请表;

合肥市见习指导人员花名册;

见习指导老师身份证复印件。

(三)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补贴

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见习基地,根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申请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补贴。申请见习人员相关保 险费用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合肥市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补贴申请表;

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保险材料;

合肥市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补贴花名册。

其中,申请机关事业单位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补贴,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人数,经办部门依据保险公司 出具的相关保险材料直接向财*申请拨付。

(四)提前留用见习补贴

见习期内,提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留用人数,按年度向当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提前留用见习补贴。申请提前留用见习补贴 时提供以下资料:

1.合肥市提前留用见习补贴申请表;

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合肥市提前留用见习补贴花名册。

(五)留用见习人员奖励

见习期满,留用见习人员符合奖励条件的见习基地,于次年 第一季度通过安徽*务服务网合肥分厅及“皖事通”平台“高校 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专区“见习单位奖励”模块,按年度向当 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留用见习人员奖励。申请留用见习 人员奖励时提供以下资料:

1.合肥市留用见习人员奖励申请表;

2.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合肥市留用见习人员奖励花名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补贴资金 申请进行初审,公示无异议,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通过后,报同级财*部门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 补贴资金拨付至见习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五条 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 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 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见习补 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依法追 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见习工作 检查评估机制,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 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 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技术性和管理性见习岗位多、接收见习 人员多、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符合产业发

展导向且科技含量高的见习基地,各县(市)、区(开发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资金扶持并优先为其 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见习示范基地。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广泛动员社会资 源,营造关心青年和毕业生参加见习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大力宣 传见习*策以及见习后成功就业创业的典型,引导更多青年和毕 业生参与见习活动。要及时推广见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树立 一批积极承担见习任务、管理规范、成效好的见习基地典型,推 动更多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青年和毕业生通过 见习实现就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日起实施。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1年 2月23日印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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