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合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申报通知 (413) 发布于:2024-09-05 更新于:2024-09-05 来自: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工信局、开发区经发局,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及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经信市场〔2024〕57号),现开展2024年合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市三首”)申报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1.申请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27日。

2.县(市)区完成100%现场核查并提交推荐文件、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10月12日。

二、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需提供纸质申报材料1份(扉页加盖公章,整本材料加盖骑缝章;编目录、页码,胶装;书脊印申报类别名称及企业名称,申报类别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3选1;首台套采用蓝色封面,首批次绿色,首版次白色)和对应PDF格式盖章扫描件,务必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命名规范、扫描清晰、纸张方向正确、按顺序排列文件。对未做到上述要求的,请县区工信部门及时要求整改。

2.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申请表、承诺书、营业执照、知识产权文件、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示范应用单位情况表、彩色照片、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荣誉资质证明材料,特殊行业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详见合经信市场〔2024〕57号文件。

3.市三首非申报评定省三首的前置条件,二者可同时申报评定。

联系方式:首台套63538595,首批次63538576,首版次63538585。

管理办法及附件.docx

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及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合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及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批准,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4-014”,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8日

合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

首版次软件评定及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安徽省人民*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策的通知》(皖*秘〔2023〕24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产品)研发应用工作机制,规范评定管理,强化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肥市“三首”产品,是指在合肥市研发或生产,经过创新,其功能或性能实现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备、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关键材料和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合肥市“三首”产品实行目录管理,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评定管理,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评定的产品列入《合肥市“三首”产品应用推广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坚持有为*和有效市场相结合,围绕我市制造业重点领域补短板产品和卡脖子技术,编制合肥市“三首”产品研制揭榜清单,鼓励合肥市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以市场需求为牵引,以产业化为目的,开展“三首”产品揭榜攻关。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评定程序

第五条申请评定“三首”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合肥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生产、设计、关键部件制造、组装、软件系统集成能力,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处于失信行为有效期内。

(二)申请单位拥有申请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申请产品在功能、性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通过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首版次软件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试);已经用户使用(试用),市场前景较好。

(四)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策,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质量标准,符合环保、节能、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和特殊行业管理要求。

(五)已获评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且在有效期内的合肥市产品直接纳入《合肥市“三首”产品应用推广目录》。

第六条申请评定“三首”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三首”产品申请报告、申请表和承诺书。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评定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试用)情况,特殊行业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不少于五张产品的彩色照片(软件系统附截图),附说明。

(六)企业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从税务部门下载)、社保缴纳情况(直接从人社部门下载)。

(七)企业其他荣誉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评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评定申请,按要求编制《合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申请报告》。各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分类别组织专家及部分产品用户开展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经研究后形成《合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名单》。

(三)公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纳入《合肥市“三首”产品应用推广目录》,作为享受相关优惠*策依据。

第三章推广支持

第八条按照鼓励创新、鼓励尝试、宽容失败的原则,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在符合条件、程序、标准的前提下,免除相关负责人的决策和执行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支持“三首”产品研发应用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支持在工程建设、*采购领域选用“三首”产品;在招投标活动中,鼓励市场主体积极主动使用“三首”产品;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比照*采购和招标投标法规等要求,加大对“三首”产品采购力度,将“三首”产品应用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综合考核指标,率先应用“三首”产品。

第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价因素。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项目,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商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不得限制或排斥首台套产品制造企业参与投标;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仅需提交获批首台套产品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需要采购“三首”产品的,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企业研发“三首”产品创设专属信贷产品,优先安排专项信贷资金,强化对“三首”产品研发、生产、应用全产业链的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企业研发和应用“三首”产品开发保险产品。

第十二条支持“三首”产品拓展应用场景,将“三首”产品应用解决方案纳入市级场景能力清单,通过场景对接、项目路演等活动,推进“三首”产品应用落地。

第十三条依托世界制造业大会、羚羊工业互联网、供需对接平台等,组织“三首”产品展览展示。大力推荐“三首”产品进入“徽采云”平台,帮助企业扩大销售。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宣传载体,加大对“三首”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围绕“三首”产品市场拓展需求,组织开展专场对接活动,助力企业提升市场份额。

第十四条鼓励新评定的合肥市“三首”产品申报安徽省“三首”产品和合肥市“三新”产品。对成功获评省级“三首”产品的,按照《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策》(合*办〔2023〕7号)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合肥市“三首”产品每年评定一次,《合肥市“三首”产品应用推广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推广目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有效期2年。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在申请“三首”产品的评定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真实材料和数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评定的,以及有效期内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事故或产品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一经发现核实,撤销评定结论,3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评定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4年9月4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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