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3年合肥市科技创新产业*策实施细则》(合科〔2023〕116号)与《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2024年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和市关键技术研发“揭榜挂帅”项目)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项目申报书
根据《关于2024年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榜单发布的通知》(合科〔2024〕92号),发榜方与揭榜方在“合肥科创大脑”系统对接成功后,发榜方及时登录“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http://stmis.hfkczx.com/),按要求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上传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等相关附件材料。
系统开放起始时间:2024年9月9日8:00,关闭时间:2024年9月25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推荐
请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于2024年9月30日17:30前完成网上审核推荐,10月9日17:30前将纸质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报送至市科技局实保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须对发榜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进行认真核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推荐。市科技局对县区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
三、申报材料
(一)2024年合肥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申报书或2024年合肥市关键技术研发“揭榜挂帅”项目申报书。
(二)科技成果材料:实行代表作制度(只列出与榜单任务相关的科技成果)。提供发榜方、揭榜方近3年获得的重要奖项、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取得的专利及其他重要业绩(成果)等材料,每个类别提供材料均不超过5项。
(三)项目负责人劳动(务)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加盖公章)。
(五)市科技重大专项,2023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或研发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证明材料;市关键技术研发,2023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或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的证明材料(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研发费用为准,如企业有资本化费用须另附证明;统计部门数据做重要参考)。
(六)经审计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附件材料,单位成立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供。
(七)企业征信材料。分别在“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并就信用情况作出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2)。
(八)发榜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对揭榜金额要求。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揭榜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市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揭榜挂帅”项目揭榜金额不低于60万元。
(二)对支付方式要求。如多方揭榜,揭榜金额应由发榜方直接拨付给揭榜牵头单位,资金再由牵头揭榜单位统一安排。项目立项后需提供付款凭证和发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原则上应为“*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费”,特殊情况视产业而定。
(三)对项目类别要求。同一企业可同时申报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市关键技术研发“揭榜挂帅”项目,但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市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四)对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应为发榜单位在职人员,且为实际负责该项目研究的人员,如非在职人员,须由单位出具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时间须覆盖项目实施周期。年龄超过57周岁的(院士超过70周岁,按申报截止日计算),须由单位出具其能完成项目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更改,确须更改的由发榜方逐级报批。
(五)对项目评审立项要求。市科技局对通过形式审查项目组织技术、产业、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一般包括会议答辩与实地考察),提出拟支持项目,提交市科技局集体审议,经部门联审查重、公开公示,报市*批准后下达立项计划。
五、联系方式
合肥市科技局:郭仁辉63537796 刘华健63538227
网络填报技术支持: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技术支撑群(QQ群号:708558993)
附件1: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3: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评价指标(参考).docx
附件4:2024年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推荐汇总表.doc
合肥市科技局
2024年8月26日
附件1
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组织实施绩效和科技投入效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重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和市关键技术研发“揭榜挂帅”项目(以下简称“市关键项目”)。
第三条项目坚持全过程管理,可查询、可追溯。具体项目实施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资配处是项目牵头管理处室,实保处是项目归口管理处室,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是项目县区管理部门。
第五条牵头管理处室主要职责有:
(一)牵头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二)牵头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第六条归口管理处室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项目征集发布、申报立项、过程实施、验收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落实与项目县区管理部门、项目发榜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督促项目发榜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
(三)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移交等工作。第七条县区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与项目发榜单位、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发榜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通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和参加答辩;
(二)与县区管理部门、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筹集落实项目资金、实施项目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策措施,开展项目成果应用;
(五)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定期调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并及时申请验收;
(六)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为发榜单位在职人员,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项目总体设计与任务分解,确定各阶段攻关内容、项目目标及预算支出,并制定相应的计划;
(二)负责项目总体计划的严格执行,按时间节点组织定期考核,监督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按照计划完成各阶段的工作,确保项目交付的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三)负责组织项目攻关团队,促进团队合作和沟通,解决项目中的相关问题;
(四)负责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项目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五)负责资源管理,协调和管理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发榜单位应当安排一名项目科研助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协调合作单位及相关人员按计划实施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对项目进度、技术路线、财*资金使用和风险防范等进行监督,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召开项目进度调度会,并做好会议纪要或记录;
(三)对项目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梳理,对已经完成的指标及时做好佐证材料整理,对完成进度不达预期的指标及时调度;
(四)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校对、保存等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发榜单位应当安排一名项目财务助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统筹项目到款的回款认领、入账以及外拨款审核;
(二)负责项目费用报销审核;
(三)负责项目经费核算及资金使用监督;
(四)负责接受项目财务审计,完成各阶段评审及验收会的财务答辩,整理并提供专项资金支出的各项财务资料;
(五)负责项目财务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对组织审核、专家评审、出具审核结果等“中间”的事务性工作,负直接责任,并为项目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章项目发榜与揭榜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每年发布项目榜单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发榜单位应当围绕合肥市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共性技术,以及先导产业的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提出需要攻关的项目榜单。发榜单位提出的项目榜单应是自身不具备完全攻克能力,需要委托或联合其他单位开展攻关。
第十四条县区管理部门应当对发榜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发榜单位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完成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归口管理处室负责项目榜单的审核工作,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榜单进行统一发榜。
第十六条揭榜单位应为有能力解决榜单任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团队和个人等。揭榜单位和发榜单位应没有关联关系,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双方尚未对榜单任务开展研发。
关联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界定,即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七条发榜单位和揭榜单位对接成功后,发榜单位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提供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等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八条发榜单位应当将项目申报书报送至所在县区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县区管理部门应当对发榜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统一推荐至归口管理处室。
第十九条归口管理处室应当按照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将评审结果依次按照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部门联审、公开公示、市科技局*组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批复立项。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县区管理部门、项目发榜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任务书中绩效指标、资金额度等应当与申报书保持一致,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发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归口管理处室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
第二十二条市重大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医药领域等个别项目实施周期可延至5年,市财*给予发榜单位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比例最高可占揭榜金额的50%。财*资金实行分年度拨付,立项后拨付首笔资金,不超过发榜单位向揭榜牵头单位拨付资金的50%,且不超过财*资金的50%,次年度拨付资金不超过财*资金的80%(5年周期项目第3年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总投入中发榜单位投入不低于60%。
第二十三条市关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医药领域等个别项目实施周期可延至3年,市财*给予发榜单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支持,支持比例最高可占揭榜金额的50%。财*资金实行分年度拨付,立项后拨付首笔资金,不超过发榜单位向揭榜牵头单位拨付资金的50%,且不超过财*资金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总投入中发榜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关键项目施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归口管理处室应当与项目发榜单位加强对接,了解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发榜单位注册住所发生变更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县区管理部门相应调整为注册住所所在区域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因离职、调动、个人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的,发榜单位在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归口管理处室提交市科技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项目发榜单位应当约束揭榜单位共同按照《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合财教〔2022〕926号)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执行率(项目实际支出/项目预算投入×100%)应当不低于80%。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归口管理处室应当提请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撤销项目。
(一)项目发榜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三)项目未能按照任务书约定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的;
(四)项目发榜单位在项目实施周期满90日后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任务书签订后变更项目揭榜牵头单位的。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发榜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归口管理处室提请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
(二)项目发榜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重大突发情况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60日内,通过发榜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对照材料、项目绩效报告等,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归口管理处室。
第三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集中验收。任务书指标全部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发榜单位提交提前(单独)验收申请,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归口管理处室提交市科技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可提前(单独)验收。项目提前(单独)验收工作,由归口管理处室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由项目发榜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书指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实施周期到期90日前,通过发榜单位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归口管理处室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项目延期验收工作,由归口管理处室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由项目发榜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验收意见一般分为“验收通过”、“验收结题”和“验收不通过”。
(一)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为“验收通过”。
(二)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为“验收不通过”。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如*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经专家组核查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弄虚作假、经费使用合理,本着“尽职免责、宽容失败”的原则,按项目“验收结题”处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通过后2年内,项目发榜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后续研究进展和成果应用绩效。牵头管理处室负责组织跟踪绩效评价,对适宜继续支持的项目或具有商业应用价值且可能快速转化的项目成果,协调采取直接资助、股权、债权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七章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发榜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科技信用、科技保密等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发榜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取消该专家评审资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重新组织评审。
第三十七条对验收结题的项目,由项目发榜单位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退还结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市财*资金。
第三十八条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发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并全额追回已拨付的市财*资金,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三十九条项目撤销的,项目发榜单位应退还已拨付的全部市财*资金。项目终止的,由项目发榜单位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退还结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市财*资金。
第四十条县区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加强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报告归口管理处室,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措施,并负责追回需退还的资金。县区管理部门履责情况纳入科技创新考核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形,由归口管理处室拟订项目处置意见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决策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已出台的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市科技攻关其他类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的存量项目归口管理处室保持不变。
附件3
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
评价指标(参考)
指标 | 评价内容及标准 |
技术水平
(分值40分) (对比国际主要产品及技术参数指标) |
高: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国际首创或国际领先(35—40分) |
较高:实现进口替代,且解决关键“卡脖子”问题(25—34分) | |
中:实现进口替代,非“卡脖子”问题(10—24分) | |
低:常规技术(0—9分) | |
成果形式
(分值20分) |
有独立成套(件)的关键产品设备及核心元器件(15—20分) |
关键新材料、成套系统或应用软件、动植物新品种、新药等(0—14分) | |
市场前景
(分值20分) |
高:有重大产业化价值,市场容量巨大,规模化生产和常态化应用前景非常广阔(15—20分) |
中:有较强产业化价值,市场容量较大,规模化生产和常态化应用前景较为广阔(10—14分) | |
低:有一定产业化价值,在部分产业领域有一定的规模化生产和常态化应用前景(0—9分) | |
企业配套能力(分值20分) | 高:企业经营状况优异,研发投入资金充裕,高度匹配项目研发工作(15—20分) |
中: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大研发投入资金,较好匹配项目研发工作(10—14分) | |
低:企业经营状况一般,有一定研发投入资金,与项目研发工作有一定匹配度(0—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