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淮北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

申报通知 (1206) 发布于:2024-05-21 更新于:2024-05-22 来自:淮北市数据资源局
项目申报

各县区数据资源局:

根据《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淮数资〔2022〕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淮北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经营范围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大数据技术开发和服务的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4.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进行处理产生价值,同时运用在企业内外部生产经营管理的资源类企业;

5.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通过项目建设和购买服务,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融合发展,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衍生类企业。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淮北,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2.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3.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4.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6.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

二、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管理办法》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参考模板)》(附件2)准备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皖事通办”平台淮北分厅,网址:http://hb.ahzwfw.gov.cn/。在主题专区展开,选择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事项,选择在线办理。详见附件4申报常见问题及操作指南。

3.县级初审。各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查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并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于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对于初审通过的,应统一出具初审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3)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复审。

4.专家评审。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认定,提出初步认定名单并在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门户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无问题的,按程序发文认定为“淮北市大数据企业”。

三、注意事项

1.线上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8时至6月30日24时,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各县区数据资源局于7月10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

2.采用属地原则申报,各企业按所属行*区划归属选择本辖区的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龙湖开发区)内企业可选择杜集区申报;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新区)的企业可选择烈山区申报。

3.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全程线上开展,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2要求准备,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提交材料(PDF格式,并按照系统要求命名),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4.企业填报数据和提交材料应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质,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各县市区数据资源局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6.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淮北市数据资源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7.根据《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申报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原则上应取得市级大数据企业证书。

相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0561--3199106

烈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0561--4087119

杜集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0561--3098028

濉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0561--6888589

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0561--3117870

技术咨询电话  17856118865

附件:1.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参考模板)

3.县区大数据企业推荐意见汇总表(模板)

4.申报常见问题及操作指南

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附件1:《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淮数资〔2022〕35号).pdf

附件2: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参考模板).docx

附件3:县区大数据企业推荐意见汇总表(模板).docx

附件4:申报常见问题及操作指南.docx

附件1

关于印发《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区人民*,市有关单位:

经市*同意,现将《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规范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培育和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数据企业,是指在淮北市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

第三条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请市*制定、修订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策;

(二)组织开展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开发区开展大数据企业推荐工作;

(三)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结果,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四)开展省级大数据企业认定的初审工作,择优上报参加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

(五)对已认定大数据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投诉、申诉、举报;

(六)对大数据企业违反本办法,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认定的,决定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整改措施;

(七)其他保障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大数据技术开发和服务的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四)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进行处理产生价值,同时运用在企业内外部生产经营管理的资源类企业;

(五)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通过项目建设和购买服务,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融合发展,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衍生类企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淮北,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五)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六)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

本条第一款列举的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表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1.《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材料: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6.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

(二)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各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查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并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于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对于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复审。

(三)专家评审

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给予推荐,对于评审未通过的出具评审不通过意见。

(四)审查认定

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认定,提出初步认定名单并在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门户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无问题的,按程序发文认定,并向企业颁发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八条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淮北市大数据企业库,作为淮北市大数据有关*策重点扶持对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

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务数据,促进*企数据对接融合、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市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本地大数据企业参与*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服务和运营,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支持县(区)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进一步提升本地大数据企业竞争力;

(七)支持大数据企业与本地高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等培养模式,加强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八)支持大数据企业申请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由市财*和企业所在地财*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策。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已认定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3年。大数据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大数据企业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条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者经营出现有以下情形,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并给予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认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六)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以便核查。经核查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二条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应配合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开展以下工作:

(一)设立企业首席数据官,由企业负责人或数据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放共享、数据要素价值提升、数据产业生态培育及相关协调联络等工作,在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内企业首席数据官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报备;

(二)每年开展备案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三)积极参与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交流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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