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和规范运营,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策背景
截至2023年11月底,我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60.3万辆,1—11月,新增新能源汽车23.5万辆。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爆发式增长,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如:部分存量小区电力改造施工协调难度大,无法实现固定车位建桩;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城市公共充电场站冷热不均;用户找桩难、找桩慢,充电的便捷性仍需提升;部分充电桩运维不及时,缺乏充电保障预案;安全管理责任、管理机制亟待完善。加快构建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解决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各单位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等全生命周期,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及规范运营,保障和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二、起草过程
3月至5月,开展问卷调查,深入调研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现状,起草《办法》,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意见,修改完善《办法》;6月至7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充分吸纳;8月至11月,再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意见,通过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征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意见,并充分吸纳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12月,《办法》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9章40条,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主要为《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定义和分类。
第二章为规划管理,共2条,主要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编制主体和编制要求,明确省级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编制,市县规划由市县*负责编制。
第三章为建设原则,共7条,主要明确不同场景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不同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以及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定位。明确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35%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第四章为建设运营主体,共4条,主要明确在我省从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当履行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建立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建立运营质量保证体系和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等义务,规定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实行承诺公示制管理。
第五章为建设要求,共6条,主要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要求,以及充换电基础设施施工标准和竣工验收规范等事项。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换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六章为运营要求,共9条,主要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场所运营标识,以及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承担日常运维、安全检查和技术更新等责任。
第七章为*策支持,共5条,主要明确对充换电设施建设给予用电和用地*策支持。明确电网公司应当将充换电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
第八章为监督管理,共2条,主要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职责分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九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管理办法》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四、创新亮点
一是注重规划引领。以规划促实施,明确市县编制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时,应遵循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交通、电力、市*等基础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确保规划精准落地实施。
二是注重规范先行。以规范促管理,规范住宅小区、公共领域、特定区域、偏远地区等不同场景下充换电设施布局要求和建设原则,规范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规范充换电设施运营要求,实行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过程管理。
三是注重标准统一。以标准促安全,明确本省安装、使用的充换电设施产品均应取得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明确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 33009)等相关标准,明确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应符合《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建设运营。
四是注重监管服务。以监管促服务,明确公用充电设施、专用换电设施须接入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监管,明确各市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形式,不定期组织抽查充换电设施运营情况,全面提升充电设施服务质量效率。
五是注重持续发展。加强*策引导,鼓励加强充电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和建设运营模式创新,强化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用电*策支持保障,进一步简化充换电设施建设审批手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引导市场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