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
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滁创新创业,根据《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皖*办〔2015〕4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滁州创新创业的市内外科技人才团队。
第三条 市*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滁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以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市天使投资基金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策规定,与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投资协议。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应制定办法,积极招引科技团队到本地创新创业,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等方面给予支持,为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提供帮助。
第五条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首位产业、支柱产业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开展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市天使投资基金投向各县市区辖内项目原则上以其实际出资金额为限,单独核算。各县市区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增资。
第六条 单个团队扶持金额300—1000万元,特别优秀科技团队采取“一事一议”,上不设限。
第七条 科技团队申请扶持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在滁注册成立3年以内;
(二)科技团队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三)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扶持资金的50%,特别优秀科技团队“一事一议”;
(四)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第八条 市科技部门通过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从团队质量、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商业计划书、支持措施等方面,对各县市区申报市扶持的科技团队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按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在市天使投资基金可用额度内,提出拟扶持建议名单,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委会审定。
第九条 对扶持的科技团队,给予以下支持:
(一)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天使投资基金退出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基金提留并上缴财*后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
(二)自协议签署年度以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协议签署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天使基金扶持总额,奖励扶持总额的30%,每多完成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直至达到100%,奖励资金由受益财*安排(受益财*已出台纳税奖励*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三)在协议签署后60个月内(含),经天使基金管委会批准同意后,科技团队可以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扶持资金所占股权。
第十条 市科创办会同市科技、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外事等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支持科技团队创新创业的有关*策。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